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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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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3-17 10:15作者:四川自考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免试原则

(一)考生须在我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下,有至少一门参加考试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具有四川省自学考试考籍),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试。

(二)申请免试的课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相应课程考试(不包括考查、考核、实践、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且成绩合格。

2.申请免试的课程对应的学历层次应不低于免试课程对应的学历层次。名称和代码相同的自学考试课程,申请免试时,不受学历层次限制;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申请免试时,不受学历层次限制。

3.申请免试的课程应与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设置的课程名称完全一致(思想政治理论课除外)。

4.申请免试的课程的学分或学时应不低于免试课程的学分或学时(思想政治理论课除外)。

(三)申请免试的相关证书、证明(身份证明、成绩证明)等材料上的考生基本信息应与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基本信息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户籍证明。

(四)考生在我省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所填写的免试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书类型、课程合格成绩)应与提供的免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五)课程免试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学校教务或档案管理部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成绩档案,成绩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生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缺少关键信息导致免试标准无法判定的,不予免试。

(六)通过免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不能再次用于申请免试。

(七)考生提供的免试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凡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提供和受理材料的相关工作人员凡徇私舞弊,将一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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