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门户
考生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热门浏览
内容详情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二维码 16
发表时间:2025-04-02 15:58作者:四川自考网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发布)

国发[198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上一页 1 2 3
...
下一页
主办单位:四川自考网   版权所有:四川自学考试网
蜀ICP备2023006570号-2    网站支持IPV6
邮编:610000                 四川各地区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免责声明
手机站点
关注我们
关注公众号,订阅小程序,了解更多资讯